§ 婚姻訴訟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浴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似乎成了女人的最終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並不如童話故事裡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已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如果真的已走到婚姻協商也無效的地步,倒不如讓夫妻之間能好聚好散,透過公正的法律的程序,使用法律條文讓自己得宜的運用「離婚制度」,辦妥需要的離婚手續,好好的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能早日脫離苦海。

離婚法律
※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分居事實」,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 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自由心證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專業婚姻法律諮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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