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已婚林姓女子,以假名未婚身分透過婚姻介紹所認識謝姓男子,2人交往感情升溫發生姦情,被女方先生「捉猴」。女夫後來對林女撤銷妨害家庭告訴,謝某則因不知林女已婚,檢方不起訴處分。
已婚林姓女子,於去年十二月十七日晚間,在高雄縣仁武某汽車賓館內,與謝姓男子發生性關係。正在翻雲覆雨之際,林女丈夫撞門捉姦。
後來,林女丈夫撤銷對林女告訴。
檢方偵查,得知謝某係由婚姻介紹所認識交往,進而發生肉體關係。而林女向婚姻介紹所登記交友時,假名登記,並謊稱已離婚10年,且未提供身分證,僅提供駕照。
檢方認為謝某與林女無任何怨仇,謝某辯稱的「不知林女已婚」又有婚姻介紹所證實,檢方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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