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外遇社會新聞
 
綜合生活法律
什麼情況可以改姓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辦理方式】
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註1>,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

<註1> 證明文件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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