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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信徵信-法律常識

 
●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
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 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 十個構成合法離婚的狀況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通姦與強姦、和姦有有何不同?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
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 若債務人死亡,該要如何追討?

1.關於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三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後,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所謂「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應指依照法院公告之期限內報明,且繼承人並不爭執其債權者;若繼承人對該債權人主張之權利有所爭執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就該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以遺產分配清償)保留其權利。所以,如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時,於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訂一定期限公告後,債權人自得報明債權,並不需對繼承人起訴後才能報明。但如繼承人對債權人報明之債權有異議(存在否、數額等)時,債權人應自報明後,向全體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或確認債之關係存在之訴,法院無權拒絕債權人報明債權。

3.若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後,由遺產管理人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公示催告程序)、四款規定,清償債權,所以債權人依上述限定繼承規定相同,依期陳報債權即可,除遺產管理人對於債權有異議者外,不需以起訴方式請求。
● 欠錢不還可否告他詐欺或侵占

(1)甲方以詐騙方式。如右以父親需開住院開刀為理由向乙方借新台幣十萬元但經甲方多  方查詢以並無父親開刀住院一事以方在三追討甲方避不見面使否構成詐欺或詐騙

(2)甲方將新台幣十萬元交由以方暫維保管但甲方要向以方取回之保管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但甲方避不見面置之不理是否構成刑法侵占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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