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在外幽會公公徵信抓姦被毆
兒媳與別人外遇幽會,公公發現後與男子理論被毆打。昨日下午,雲霄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介入徵信調查這起糾紛。
當日一大早,妻子方某欺騙丈夫出門辦事,偷跑到同村吳某家中幽會。上午8時許,方某公公王某出門辦事時,從左鄰右舍的議論中得知兒媳幽會的事。當即,惱羞成怒的王某直奔吳某家中抓姦,將兩人堵在家中。王某欲與吳某討公道,反遭到吳某的毆打。
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獲悉後,及時展開調查,批評教育了方某和吳某,並由吳某支付王某醫療費用500元。
兒媳與別人外遇幽會,公公發現後與男子理論被毆打。昨日下午,雲霄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介入徵信調查這起糾紛。
當日一大早,妻子方某欺騙丈夫出門辦事,偷跑到同村吳某家中幽會。上午8時許,方某公公王某出門辦事時,從左鄰右舍的議論中得知兒媳幽會的事。當即,惱羞成怒的王某直奔吳某家中抓姦,將兩人堵在家中。王某欲與吳某討公道,反遭到吳某的毆打。
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獲悉後,及時展開調查,批評教育了方某和吳某,並由吳某支付王某醫療費用500元。
【案例】丈夫在台灣與元配,育有兩名子女,事業及生活本均相當順利融洽。但是,近年來適逢全球經濟不景氣,先生為求圖謀重振事業,乃經友人之帶領下前往大陸重新設廠,並將整個機器及設備遷移至深圳,也正式加入成為台商一列,每個月僅返台與家人相聚數日,長久下來不但造成家庭成員間相處疏離,且元配也漸聽聞先生在大陸與女子同居的傳聞。
前些日子,先生終於向妻子表示在大陸與一女子已生有一子,想帶回台灣入籍,妻子雖傷心又氣惱,但先生似乎心意已決,並表示下次回台時,就要將該名小孩帶回並入籍,面對此種處境,元配只能黯然神傷。
問:面對老公在大陸包二奶又生子,有何權利?元配得拒絕該名小孩入籍嗎?
答: 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但依現行兩岸分治、我國司法管轄權尚不及大陸之情勢而言,縱在台灣的妻子確實掌握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証據,要對先生及該名大陸女子提出刑事通姦之告訴恐怕有難度,但能對先生提起民事離婚及損害賠償之訴訟。
四、本案元配知曉先生「與人通姦」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恐怕日後丈夫在出庭時會否認與大陸女子同居並生一子,因而,若現在即擬提起離婚之訴,似應先讓先生坦承與大陸女子同居之內容加以錄音,並另蒐集先生在大陸與該名大陸女子相處之相片、或將兩人電話中親密的對話加以錄音,或請曾在大陸看過兩人同居之朋友或鄰居出庭作証,如此,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或者更容易的,元配可以等待丈夫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並入戶籍後,以該名小孩作為先生與該名大陸女子通姦之証據,再提起離婚訴訟,如此不但可以省去蒐集証據對麻煩,且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
五、至於,先生若堅持要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認祖歸宗,依現行民法規定,認領該名小孩,僅需丈夫單獨辦理即可;至於,元配並無拒絕之權利,而該名小孩經認領後,即視同為婚生子女,亦即以後該名小孩仍可對先生名下之財產加以繼承。至於,該名小孩雖經孫強認領,惟在法律上元配與該名小孩並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亦即日後該名小孩對於元配妻子名下之財產亦無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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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則並不會構成重婚。
而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要看包到什麼程度來決定其民、刑事責任。如已達到大陸重婚之定義,當然應負重婚刑事責任,根據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部分,依大陸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同居之行為導致離婚者,有過錯方須負民事損害責任,至於未導致離婚之重婚、同居行為,有學者認為其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侵害配偶權,而配偶權係屬人身權,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為自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向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其乃邏輯上之應然,尚視大陸司法實踐之情況而定。
至於通姦不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釋認為,通姦毋須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亦沒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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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結新歡 推翻贈與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已婚的名律師贈送近千萬豪宅予情婦,後來男方另結新歡後,否認有贈與對方豪宅,雙方打起官司,最高法院認定有贈與行為,判決金女勝訴確定;不過三角紛爭還沒結束,律師還遭前妻控告涉嫌通姦罪,前妻並另向金女求償300萬元慰撫金,兩案檢院偵審中。
據了解,這名律師多年前自司法官退下來後,由於平日交友廣闊,做人又溫和、講義氣,訴訟業務不錯,並聘請其他律師幫忙,在南部地區律師界頗有名氣。
該律師90年間認識開餐廳金姓女老闆,交往一陣子,雙方陷入熱戀,並發生性關係。94年6月中旬,金女因懷孕中胎囊萎縮,進行子宮內刮除手術,由該律師簽具同意書,其甚至投保人壽險時,也以金女為受益人,足見兩人關係非淺。
同年7月間,該律師將900萬元購買的高市博愛路大樓房屋,登記在金女名下,後來因律師另結新歡,雙方感情生變,金女於是要求交付房屋,律師則以金女未依約付尾款,已解除兩造買賣契約,並否認有贈與行為。
法院合議庭法官調查,房屋辦妥登記後,金女曾匯150萬元,幫忙支付貸款,但該律師卻把錢退回,並表示房屋要送給金女,貸款也不需要她償還,加上兩人關係密切,認定贈與行為,判決金女勝訴確定。
女保住金屋 被元配告
這名律師與元配分居多年,後來雖協議離婚,但三角關係卻日益複雜,該律師遭前妻控告涉嫌通姦罪,目前正由檢方偵辦中;前妻甚至向金女提告,要求賠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案由院方審理中。
據了解,司法官轉任律師後,為了經營人脈、拓展業務,交際應酬驟增,致使外遇風險相對增高,類似的緋聞在司法界時有所聞。
司法官工作性質特殊,在高道德、高標準要求下,絕大多數都能恪守分際,減少不必要社交,但轉任律師後不具公務員身分,約束頓時消失,也是這類婚外情產生的主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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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中國包二奶時有所聞,而且衍生出來的順口溜還真的非常多。
接下來,兩岸包機直航,大家可能認為,台商會擔心家人突擊檢查,開始收斂。
不過經常往返中國的資深導遊就說,台商不怕元配查勤,倒是煩惱會不會有二奶團,搭直航班機,來台找老公。台商在中國包二奶,早就不是新聞,而且中國還有很多有趣的順口溜,反諷這種二奶現象,甚至連二奶該怎麼包? 哪些類型的女人最好?都有教戰守則。
不過,兩岸似乎馬上要直航,以後大老婆想抓姦,一班飛機3、4個小時就到,許多徵信業更是看準時機,狂推「抓二奶」業務,還製作網站介紹。
包二奶的台商總該收斂了吧?看起來,似乎大老婆都還沒抓姦在床,二奶團就準備反攻,怎麼可能這麼囂張?
原來,因為在中國沒有「通姦罪」,就算大老婆掌握證據,頂多也只能訴請離婚,雖然也能向老公求償,但老公沒有任何刑責。
就有人建議,與其費心來回大陸抓姦,不如把老公的經濟大權掌握在手中,讓他想包二奶也沒錢包,可能更有效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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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經過專業評定,已經到完全無法挽回時,你的選擇只有一條路-抓姦。』用以維護合法夫妻的最終防線,及保證自己和孩子的最大權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抓姦過程準備周全,抓姦過程的合法性相當重要,且法律所謂的通姦罪,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刑。
因為『抓姦在床』很困難,是因為不太可能有第二次機會。所以整個時間、程序的掌握,非常重要。請參考以下的抓姦流程:
一、外遇蒐證:
在懷疑另外一半有外遇時,最好不要打草驚蛇,而讓對方察覺。而蒐證主要目的是確定伴侶是否背叛你,並確定第三者的身份,並查明外遇雙方是否確有性行為的發生。
二、確定做愛周期與地點:
抓姦不容有任何失誤,切記掌握外遇男女在民宅、賓館、車床族等不同做愛的地點習性,才能有效布局進行抓姦。
三、抓姦當天的準備工作:
突擊通姦地點時,首先要到當地管轄派出所報案,在現場破門而入的過程都必須有員警陪同,進入現場後要蒐集現場的衛生紙、精液、毛髮、男女內衣褲…等,而且所有過程都需要錄音、錄影存證,凸顯程序的合法正當性。
四、司法程序:
外遇兩人與合法配偶三方,到警局作筆錄的流程,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新女人徵信社會指派律師陪同您,幫你解決協調包括:孩子監護權、夫妻雙方是否協議離婚,贍養費如何給?給多少?以及在民法上,對外遇男女要求精神上或名義上的賠償等問題,以確保合法配偶的權益。
外遇蒐證需要長時間的蒐集及精準的調查,合法的外遇蒐證可以幫助您,處理麻煩的外遇問題,抓姦在床的好處是:在要求離婚、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時,能獲得較優勢的助益,可是如果盲目的胡亂蒐證,往往打草驚蛇,很難如願的抓姦在床,用抓姦的鐵證,來要求金錢賠償,或者用此來斬斷對方的婚外情,更甚者要離婚的話,在法律上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及自己的精神賠償等,何嘗不是一種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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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賴姓男子與徐姓情婦92年間通姦生子被判刑,卻持續交往,馮姓妻子委託徵信社在丈夫車上裝設GPS與竊聽器,逮到丈夫與徐女在高鐵桃園站附近「車震」告進法院,賴某則反控妻子妨害秘密,檢察官調查認為,馮女並非「無故」侵害賴某隱私,昨天將馮女以不起訴處分。
這起捉姦蒐證與妨害秘密的法律衝突,因刑法妨害秘密罪是以「無故」竊錄他人隱私為要件,檢察官認為馮女因要保護婚姻與家庭,侵害隱私的蒐證行為並非「無故」,而在法律衝突中,馮女要保護的家庭與婚姻,在比例原則上優於丈夫的隱私權,因此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嫌。
這件人夫與情婦兩度被狀告通姦案,男主角39歲的賴某為印尼華僑,10餘年前與馮女結婚後,92年間被馮女發現出軌,與小他11歲的徐姓女子婚外情生下1女,馮女當時提告通姦,經法院各判刑3月,2人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然而馮女於95年間發現丈夫與徐女仍然藕斷絲連,不僅互有聯絡,還兩度共赴印尼探親,經委託徵信社在賴某的轎車上裝設錄音設備與GPS衛星定位器。去年9月2日下午賴駕車搭載徐女外出,馮女隨著徵信社人員尾隨,發現丈夫與徐女在高鐵桃園青埔站區偏僻處「車震」,完事後還順手丟出衛生紙團。
馮女當下撿回衛生紙團,且收回錄音帶聽到男女談話及性愛的呻吟聲,於是再度控告賴與徐女通姦。
桃檢偵辦時,從衛生紙團驗出有賴某與徐女混合體液DNA,加上有錄音帶為證,且2人經查二度同時入出境,因此認定有通姦之嫌,但馮女最後關頭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檢察官6月間偵結將賴不起訴處分,徐女則以累犯通姦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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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把鑰匙,馬上露餡!妻趁機拷貝備份鑰匙
曾姓電腦工程師與吳姓女同事搞外遇,竟大膽金屋藏嬌,妻子偶然發現丈夫多出一把鑰匙,趁機拷貝備份鑰匙,前晚尾隨丈夫埋伏租屋處外,聽聞屋內傳出女子呻吟聲,曾妻即開門持V8拍下兩人性愛畫面,曾某與吳女忘情翻雲覆雨,察覺異狀已來不及;曾妻隨後上警局怒告兩人通姦,全案依妨害家庭罪嫌送辦。
警方表示,曾姓電腦工程師(36歲)婚後與妻子感情不睦,3年前認識同部門的吳姓女同事(23歲),兩人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進而發展出婚外情,曾某承租一棟透天厝金屋藏嬌,作為兩人愛巢。
曾妻發現丈夫生活作息變調,經常早出晚歸,藉故推託公事繁忙,懷疑丈夫可能有外遇,日前偶然發現鑰匙圈多出一把鑰匙,驚覺十分可疑,認為應是有利跡證,趁丈夫在家睡覺之際,外出拷貝一副備份鑰匙。
曾妻不甘先生背叛,找來胞兄商討解決之道,前晚見丈夫步出家門,由胞兄駕車搭載,一路尾隨其後跟監,只見丈夫來到一棟透天厝外,一名妙齡女子門口熱情擁抱迎接,隨後兩人開心入屋。
躡手躡腳拍下通姦證據
曾妻與胞兄屋外埋伏守候,不久聽聞2樓窗戶傳來陣陣女子呻吟聲,兩人才輕聲開門入內,躡手躡腳靠近臥室,持V8拍下兩人床上性愛畫面,曾某與吳女忘情翻雲覆雨,完全不知遭人偷拍。
曾妻目睹丈夫出軌,怒不可遏,當場抓姦在床,曾、吳兩人察覺異狀時已來不及,性愛過程全都錄,曾妻隨後燒成光碟,在律師、家屬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控告兩人通姦。
警方說,曾、吳2人到案時神情憔悴,見事跡敗露,坦承犯行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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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蘇姓男子騙妻出差工作,妻子請徵信社狗仔會同警方「抓姦」,發現男穿內褲女著睡衣,同處外遇女宿舍;雖蘇某向警方坦承姦情,不過屏東地院認為通姦罪不罰未遂,現場查無物證,外遇女又否認,一審判決2人無罪。
男剩內褲 女著睡衣
41歲有婦之夫的蘇姓男子,喜歡30歲的黃姓女子,常藉口出差在外過夜,蘇妻暗地請徵信社調查。96年6月30日蘇某騙妻北上出差,深夜與黃女進入宿舍休息,徵信社通知蘇妻漏夜自屏東市趕到台南縣,大舅子也陪同趕到。
一行人會同關嶺派出所鄭姓員警前往「抓猴」,警方叫門時未見反應,大舅子把門踹開,發現蘇某穿著內褲,黃女僅著一件連身式睡衣,床上被單凌亂,警方要求2人穿好衣褲,帶往派出所作筆錄,通姦但未查扣任何可疑物證。
大舅子當場對妹婿曉以大義,蘇某終於向警方承認與黃女發生一次性關係,因男方坦承姦情,警方在報案紀錄表上填寫兩人承認「有通姦事實」,並給偷情男女看過後簽名,但被告黃女堅決否認通姦,檢方卻不採信,依妨害家庭起訴2人。
妨害家庭-男方坦承姦情 女喊冤
屏東地院開庭審理,黃女喊冤,懷疑遭仙人跳,法官傳喚已退休的鄭姓員警,證人表示,因蘇某坦承姦情,才以現行犯直接移送檢方徵信社,並沒有問過黃女相同問題。
承審法官認為,男女深夜共處一室原因眾多,即使2人有性行為意圖,但無相當證據證明或是未遂,員警、狗仔等證人也未目睹被告通姦行為,判決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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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律之所允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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