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調查、婚外情蒐證、第三者抓姦、劈腿調查、離婚協議

酒女瞞身世 丈夫發現要離婚

Posted on 3rd 十二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一名潘姓女子七年前擔任酒店小姐工作時,與李姓男子在相識,後來隱瞞真實姓名、年齡及曾離婚、生子等事實與李姓男子結婚,後來因與小姑發生糾紛被小姑找徵信社調查,才發現潘女身世秘密,李男因此提出離婚官司。

潘女使用假名、假身分和李男舉行結婚儀式,並以算命師說辭「不辦理結婚登記較好」,而未與李男辦理結婚登記,因此結婚多年後直到與小姑們發生糾紛,小姑找來徵信社調查潘女,才發現潘女使用的姓名、年齡等資料都是假的,馬上告知哥哥並揭發潘女曾結婚生子等事。

李姓男子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屏東地院以潘女違反夫妻間的誠信關係,且李男結婚多年才間接知悉妻子種種謊言,顯然也有未盡到對配偶關懷之情的過失,判准兩人離婚

外遇妻出庭嘻笑 法官訓斥

Posted on 29th 九月 2009 by admin in 婚外情.劈腿見聞,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文章出處:自由時報

有夠扯!吳姓婦人在老公服刑時,產下一子,等不及老公出獄辦離婚,向法院提否認子、女之訴時,輕蔑的態度,惹毛法官,當庭遭訓斥:「妳有沒有羞恥心啊,還笑得出來!」

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94年結婚,隔年因犯下強盜案入監服刑,刑期6年9個月,要被關到102年5月才能出獄;不料,沒有小孩的王某最近卻收到基隆地方法院通知,他的太太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他必須以被告身份應訊。

法院審理時,王某激動地說,他在監獄關,小孩不是他的,是太太偷偷跟別人生的,為什麼還要來告他?

承審法官徐世禛向王某解釋,2 人尚未離婚,在婚姻存續中,太太所生的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吳女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王某才會被列為被告。

王某聽後漲紅了臉說,他人在監獄關,小孩不可能是他生的,是太太跟別人偷生的。

法官在向王某解釋為何被告時,坐在律師旁的吳女不耐煩,動來動去,法官看了吳女一眼,吳女仍未收斂,不時在座位上發出聲響,一副事不關己的模樣。

正當吳女聽到先生向法官抱怨,「小孩不可能是他生的,是太太跟別人偷生的」,吳女聽了竟面露笑容。

此時,法官再也按捺不住情緒,當庭訓斥吳女:「妳先生在監獄關,妳在外面跟別人偷生子,一點都不覺得對不起先生,一點羞愧心都沒有,還笑得出來,難道不怕先生告妳通姦罪?」

庭訊結束前,王某無奈向法官表示,他會跟家人討論是否要告太太及太太的男人通姦罪,並請法官不要再傳他出庭,他不想再看到太太。徐世禛說,開庭時,吳女的舉止讓人感覺不出有任何愧對之心,讓人看了就生氣。

徐世禛指出,吳女今年初產子,王某已經關了3年多,應可確定吳女之子不可能是王某的骨肉,因此不用採檢體送醫院進行DNA親子鑑定。

離婚男人搶手貨?!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阿群離了兩次婚,女友越來越年輕,這半年以來朋友聚會時,他都帶不同的女人參加,其中一位只有20歲,論年齡可以叫他爸爸了。

阿群得意的說:「男人跟女人不一樣,一離婚,不會貶值,反而快樂似神仙,不怕沒有女朋友。」他曾跟我自誇:比如,有位小學老師對他很好,到他家裡去幫忙收拾煮飯;又有另一位女子,周日陪他騎腳踏車到陽明山洗溫泉……。

阿群的長相並無過人之處,雖然開名車,但還有負債,出手不可能太大方。對於女人來說,他最大的長處是殷勤─總是很溫柔的對待女孩子,也很會把自己的單身生活形容得孤苦伶仃,搏取同情。

婚姻洗禮見過風浪
大陸某紅娘網站研究,離婚後的單身男子,反而成為搶手對象。有67%的單身女性,表示願意嫁給離婚男子。

不少女人相信離婚男子有下列的好處:

一,經歷過婚姻失敗,他會更珍惜婚姻,不想再次失敗。
二,個性會比較成熟,懂得如何對待女人。
三,他們應該事業有成,見過風浪,經濟無虞。
四,他們不會再輕易出軌。
五,對孩子會比較有耐心。
(事實上,以上5項都未必成立,還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女人相信男人經過離婚的訓練,性情上總會有一些加分。這使得離婚男子成為曾離過婚女子的首選,對未婚女性也具有吸引力。
離婚女子並沒有這麼幸運。該網站並沒有公布,有多少單身男子願意娶離婚女人?相信這個數值不會太高才對。

離婚女人最怕窮,而離婚男人只要口才不要太壞,即使一窮二白,願意奉養他的女人,大有人在。女人對於離婚男人的態度,比男人對女人的態度寬宏大量得多。

文章作者:吳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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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諮詢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徵信服務, 關於離婚 -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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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外遇對象是男生,可以判決離婚嗎?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外遇案例, 關於離婚 - Tags: ,

同性之愛依民法96.05.23修定~
第1052條第2款: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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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十大要素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關於離婚 - Tags:

離婚十大要素民法規定婚姻中有以下任何一種狀況,就能上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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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好聚好散 ?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徵信服務, 關於離婚 - Tags:

如何好聚好散?
研究指出,離婚所帶來的壓力高居生活壓力指數第二位!
當婚姻破裂時,夫妻雙方往往對彼此有很多的情緒,也許是憤怒、怨恨、傷痛或失落…等等,這些情緒也造成個人許多身心上的煎熬。如果這些情緒與壓力能被適當的處理,混亂的心情與思緒才能逐漸穩定,個人的生活與身心才能重新得到安頓。

在這麼高壓力的狀態下,要怎樣幫助自己冷靜下來,理性地與對方討論相關事務的安排呢?尤其牽涉到孩子的時候,怎樣才能降低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的傷害呢?

許多人在這麼困難的時候都會向家人或親友求助,希望在他們的支持與協助下,盡速妥善的處理離婚事務,但也可能演變成兩個家族的戰爭,甚至連當事人雙方都無置喙的餘地,儘管有了協商的結果,卻不一定是夫妻雙方真正想要的。

如果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能有令人信任、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他(她)們對於離婚的心路歷程、夫妻互動與溝通模式、衝突解決等方面,都有充分的專業知識與能力,透過他們的協助,將有助於雙方暫時拋開糾結的情緒,冷靜地為自己與孩子好好的打算,如此更能確保離婚後孩子的權益,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依舊能享有父母雙方的關心與照顧。

新女人徵信社提供專業的服務,協助有意離婚或分居的父母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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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律:離婚也能當朋友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關於離婚 - Tags:

結婚離婚文/江映瑤

大導演楊德昌辭世的惡耗由美國傳回台灣,眾人在一片驚愕聲中,惋惜著國人痛失英才。除了他的家人之外,對此事感觸最深且五味雜陳的人,當屬他的前妻蔡琴。在她所公開發表的一封聲明裡,令人動容地提及這段話:

「跪在聖經台前…….我感謝主,在他結束生命前,是和他的最愛在一起。」

這是何等的深情摯愛與最高尚人格!只希望所愛的人得到最大快樂,而寬恕這快樂是建構於自己的傷痛與不堪。我們對於蔡琴的氣度予以讚賞,也樂見她為社會立下愛的典範,不過夫妻離婚後,還能成為好朋友嗎?
如果分手時處理得夠成熟,是不是能減少傷害、再續友誼??

曾經相愛的兩個人,花費了這麼多心思相互了解、禍福與共,彼此仍有著割捨不去的關懷回憶,如果必須轉身離去,彼此形同陌路,又是多麼可惜的事呢!最好是能在尷尬期過後,找到一種恰當的方式,繼續保有這樣一位在你生命中不可抹殺的朋友,卻又能夠拿捏分寸,不至於陷入糾纏不清的局面,也不會影響新戀情的發展。若要達到此等理想境界,可以參考以下五項戒律。

戒律一 不要偷偷摸摸

如果決定和舊愛維持「好朋友」的關係,最好在一開始就先向新歡「自首」,以免當他日後從朋友處或其他管道得知,你這「欺騙」的罪名一定逃不掉。儘管你可能狡辯說:「我又沒有騙你,我只是沒說而以。」也已經在他心中烙下「不可信任」的陰影。但是請務必記住:報備大綱即可,千萬別把細節也老老實實地詳述!例如對方是你心中永遠的痛啦!!或者是你第一次的最愛啦等等的,即使新歡展開逼供,也要堅持若無其事地輕輕帶過,表示那一切情愫都已淡然離你而去,否則很可能會埋下將來爭吵的伏筆,也會阻礙你和舊愛的友誼往來。當然,如果新歡對你的報備表現出強烈反彈,那你就該自我衡量:該疏遠如此心胸狹窄的新歡?還是該為了尊重新歡,而放棄和舊愛成為好朋友。

戒律二 不向舊愛抱怨新歡

這點很重要,也是最常被犯的錯誤。
兩人相處,難免有些摩擦或不適應,如果動不動就跑去找舊愛訴苦,還不時緬懷過去,不只對待新歡的心態可議,對舊愛也是一種不負責的勾引。與其美其名說是從舊愛的歡點更了解自己,還不如花點時間回去和新歡好好溝通,因為不同的人組合在一起,都會產生不同的化學變化,沒必要藉著舊愛來逃避問題或是催眠自己。如果真的發現還是老情人比較好,那就先回去將新歡情結束掉,再來挽回舊愛,才不會變成優柔寡斷的下三濫。

戒律三 不吃舊愛的醋

既然已經變成好朋友,你身上那張「所有權狀」也繳回去了,就應該滌淨心裡那抹名的醋意,不要去向他的新歡情示威,或老因為難忍醋意而又勉強復合。想想你們分手的真正原因!這些原因都已經不存在了嗎?你們之間的錯誤很可能再犯,也許別人才能帶給他快樂;即使你覺得他的新歡並不適合他,那也不再與你有關了,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如何過自己的人生,而你們之間也已經選擇了分手。所以,努力地對自己說:別再去干涉舊愛的私生活了。

戒律四 不要製造曖味機會

在工作上運用一業舊愛的人際關係,甚至直接與舊愛有著工作夥伴的關係,都是很理所當然的事情;因為兩人熟認,交情又夠,可以互相取得信任,也了解彼此的需求,所以非常適合建立合作關係。但是工作歸工作,可不要製造一些莫須有的藉回,例如:為了報答他為你介紹case,值得去慶祝一番!在飽暖之後容易思淫慾,也許誰送誰回家,就又送出了令人尷尬的情節,日後連朋友都做不成。你們既然有如此深層的交情,又何必俗套地應酬來應酬去呢??只要找機會回報他一些工作上的便利以及遇到困境時的相扶持,就已經讓這份友誼達到完美的默契。

戒律五 不和舊愛上床

也許你給自己一個理所當然的藉口:「他本來就是我老公(老婆)啊!」也許你懷念那熟悉的感覺,更或許你尋求的是熟悉轉陌生的奇異感受,但是只要越過了那條界線,你們當初分手的種種原因,又會因為「不只是朋友」而故事重演。因此必須克制自己—-別和舊愛一起喝酒、兩人避免單獨相處或相擁而舞,也別在受傷脆弱尋求安慰時,和舊愛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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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還是不離 ?

Posted on 21st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兩性話題, 關於離婚 - Tags:

要不要離婚?離還是不離?
也許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一道極度困難的問題…該離婚嗎?

會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往往是夫妻雙方已經越來越難以溝通,有可能是一方發生外遇、或者相處中發現兩人的觀念與習慣太不相同又無法適應、又或是一見面就爭吵,甚至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怎麼會這樣呢?」「當初不是立下相愛一生一世的盟約嗎?」「原先心愛的他/她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呢?」兩人關係從相愛走向分手,這當中可能有許多原因,也有許多不足為外人道的部分,如果當事者有機會藉由親友或專業人士的協助,給予適度的情緒支持,並進而協助他/她好好思考:兩人關係遇到了什麼瓶頸或障礙?有沒有可以改善的地方?當事者雙方都有意願去努力嗎?那麼當事人就比較容易從-這團團迷霧中逐漸釐清自己的方向。

結婚與未婚最大的差別在於,當感情淡了要結束了,未婚的可任由一方自行宣佈遊戲結束就分手;而結婚後,即使感情淡了,有了第三者,想結束婚姻,都要雙方同意,才可宣佈終止婚姻。

離婚是代表夫妻兩人愛情的盡頭,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一步,但是如果離婚是造就兩人更幸福的未來,何嘗不是給自己及對方一個新機會呢?能夠協議離婚是最好不過的,但往往走上離婚一途時,早已彼此仇視,想要協議離婚更是難上難。怎麼樣保障自身權益,就顯的格外重要。

怎麼離婚可以離的漂亮,且離的乾淨,這是一門分手的大學問。切勿因一時衝動即決定離婚,可先行約定分居協議,若分居後感情仍無法回復再行決定離婚,畢竟感情得來不易,婚姻之維繫仍有賴雙方之相互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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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能否要求離婚?

Posted on 21st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關於離婚 - Tags: ,

外遇通姦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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