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是否構成大陸刑事重婚罪 ?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則並不會構成重婚。

而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要看包到什麼程度來決定其民、刑事責任。如已達到大陸重婚之定義,當然應負重婚刑事責任,根據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部分,依大陸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同居之行為導致離婚者,有過錯方須負民事損害責任,至於未導致離婚之重婚、同居行為,有學者認為其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侵害配偶權,而配偶權係屬人身權,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為自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向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其乃邏輯上之應然,尚視大陸司法實踐之情況而定。

至於通姦不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釋認為,通姦毋須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亦沒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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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 0 Comments

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律之所允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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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能否要求離婚?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關於離婚 / 0 Comments

外遇通姦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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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 0 Comments

抓姦的定義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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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與強姦、和姦有何不同 ?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 0 Comments

通姦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性行為(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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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算通姦嗎 ?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 0 Comments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也不阻礙構成通姦罪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如果配偶沒花錢但是仍與其他女人,兩廂情願的上了床,這樣也是成立通姦罪。
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但是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和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則可能觸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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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2009-07-21 /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 0 Comments

抓姦在床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當然不是。

雖然大部分的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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