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調查、婚外情蒐證、第三者抓姦、劈腿調查、離婚協議

外遇妻出庭嘻笑 法官訓斥

Posted on 29th 九月 2009 by admin in 婚外情.劈腿見聞,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文章出處:自由時報

有夠扯!吳姓婦人在老公服刑時,產下一子,等不及老公出獄辦離婚,向法院提否認子、女之訴時,輕蔑的態度,惹毛法官,當庭遭訓斥:「妳有沒有羞恥心啊,還笑得出來!」

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94年結婚,隔年因犯下強盜案入監服刑,刑期6年9個月,要被關到102年5月才能出獄;不料,沒有小孩的王某最近卻收到基隆地方法院通知,他的太太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他必須以被告身份應訊。

法院審理時,王某激動地說,他在監獄關,小孩不是他的,是太太偷偷跟別人生的,為什麼還要來告他?

承審法官徐世禛向王某解釋,2 人尚未離婚,在婚姻存續中,太太所生的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吳女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王某才會被列為被告。

王某聽後漲紅了臉說,他人在監獄關,小孩不可能是他生的,是太太跟別人偷生的。

法官在向王某解釋為何被告時,坐在律師旁的吳女不耐煩,動來動去,法官看了吳女一眼,吳女仍未收斂,不時在座位上發出聲響,一副事不關己的模樣。

正當吳女聽到先生向法官抱怨,「小孩不可能是他生的,是太太跟別人偷生的」,吳女聽了竟面露笑容。

此時,法官再也按捺不住情緒,當庭訓斥吳女:「妳先生在監獄關,妳在外面跟別人偷生子,一點都不覺得對不起先生,一點羞愧心都沒有,還笑得出來,難道不怕先生告妳通姦罪?」

庭訊結束前,王某無奈向法官表示,他會跟家人討論是否要告太太及太太的男人通姦罪,並請法官不要再傳他出庭,他不想再看到太太。徐世禛說,開庭時,吳女的舉止讓人感覺不出有任何愧對之心,讓人看了就生氣。

徐世禛指出,吳女今年初產子,王某已經關了3年多,應可確定吳女之子不可能是王某的骨肉,因此不用採檢體送醫院進行DNA親子鑑定。

監聽丈夫外遇4年 反吃官司

Posted on 28th 八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蒐證, 婚外情.劈腿見聞 - Tags: , , , ,

中國時報

張姓婦人不滿丈夫在台中、大陸到處「偷呷又不會擦嘴巴」,還生下小孩,請徵信社業者於分居丈夫住所裝置竊聽器,蒐集丈夫妨害家庭的不利罪證,作為談判籌碼;卻反被海調處台中站會同中華電信查獲,吃上妨害秘密等罪嫌。 

五十歲的張婦從四年前開始,就委請徵信業者,在分居丈夫住所附近電線桿,裝竊聽中華電信固網設備;利用深夜更換錄音帶,蒐集丈夫妨害家庭的罪證。海調處台中站接獲中華電信徵信通報後,即派員偵查守捕;十六日夜,將前往換錄音帶的張婦逮捕。

兒媳在外幽會公公徵信抓姦被毆

兒媳與別人外遇幽會,公公發現後與男子理論被毆打。昨日下午,雲霄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介入徵信調查這起糾紛。

當日一大早,妻子方某欺騙丈夫出門辦事,偷跑到同村吳某家中幽會。上午8時許,方某公公王某出門辦事時,從左鄰右舍的議論中得知兒媳幽會的事。當即,惱羞成怒的王某直奔吳某家中抓姦,將兩人堵在家中。王某欲與吳某討公道,反遭到吳某的毆打。

東坑邊防派出所民警獲悉後,及時展開調查,批評教育了方某和吳某,並由吳某支付王某醫療費用500元。

網上化名「引誘」丈夫成功 妻子翻臉鬧離婚

一夜情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很多人都相信婚姻有「7年之癢」的說法,杭州一位叫小陳的女子也不例外,她勇敢地對老公做了一次忠誠度考驗,在網路上註冊了一個新帳號,透過聊天引誘老公玩「一夜情」,結果老公真的上鉤了,讓她氣得翻臉要離婚。

據了解,小陳與老公是大學同班同學,兩人結婚7年,育有一子,目前住在杭州拱墅區大關街道。她覺得老公最近脾氣越來越差,對她不像以前那般忍讓,兩人生活常有小摩擦,擔心是「7年之癢」,於是到大陸人普遍在用的聊天工具QQ上,註冊了一個新網名「小姐妹」,再將老公加入為好友,想考驗老公的忠誠度。

小陳每次在QQ遇到老公都裝得熱情洋溢,聊天中常穿插幾句曖昧的話,而被蒙在鼓裡的老公,對這位新認識的網友也充滿熱情,兩人在網路上聊得火熱。不過,小陳觀察發現,老公在現實生活中態度依舊平淡,總是一頭鑽進網上,很少陪她說話,最後她按耐度不住情緒,決定正式「出題」考驗。

日前,小陳趁著老公出差不在家時,在網路上暗示老公可以去開房間,沒想到老公竟開心地答應了,還提早訂好一家中檔旅館的房間,讓小陳心情頓時降到冰點。第二天,她依約到旅館,而前來的老公一看發現是自己的老婆,當場傻眼。儘管老公再三解釋:「我在網上只是開開玩笑的,我還愛著老婆。」但小陳卻堅持要離婚,她說:「我絕對容忍不了老公的出軌!」

老公被小陳拖到離婚登記室,仍一臉委屈地表示:「我是愛你的啊!」一旁的登記人員了解來龍去派後出面勸說,指夫妻間需要的互相信任,既然老公還愛著老婆,兩人也沒太大衝突,還是先回家考慮一下,因為「離婚是家庭大事」。最後,小陳被老公拉著回家,才結束這場鬧劇。

捉姦機無死角 業者送法辦!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國內徵信業者跟監手法無孔不入,卻幾乎都違法;最近接連幾起案例,業者使用目前最夯的「抓姦機」或衛星定位追蹤器 (GPS)「捉猴」,均被警方依涉嫌妨害祕密和電信法移送法辦,若警方認真取締,徵信社、私家偵探將很難生存。

日前高雄市一家徵信業者,涉嫌裝設GPS,替客戶非法跟監,結果反被台北市刑警大隊逮捕,查扣裝在機車、汽車上的非法跟監器材,手頭上的兩件「抓猴」案件也破功報銷。

刑事局也曾破獲由徵信業者、販售器材的電信行組成的違法監聽集團,查扣上百組俗稱「抓姦機」的GSM監聽器,此款監聽器裝入SIM卡,透過撥打門號,監聽器即無聲開啟,收錄講話和周遭聲音。

很多徵信業者都用這套系統「抓猴」,也有夫妻用此監聽另一半,卻發現仍有「死角」,光收錄聲音,卻不知偷腥的地點,常常無功而返。

監聽器推陳出新 無死角

警方日前也查獲網路上號稱「最新版抓姦機」,內建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只有香菸盒大小,塞在汽車空隙、隨身皮箱,不易被察覺,枕邊人若偷腥,另一半只要撥打追蹤器上的電話門號,不只能聽到談話內容,還能馬上追蹤定位,很容易抓姦在床。

這種新型追蹤器,售價要1萬元上下,因未通過NCC認證,警方將販售的業者依違反電信法罪嫌法辦,此外,使用該器材監聽,涉嫌妨害祕密,一併偵辦。

其實,警方指出,自從立法院通過刑法妨害秘密罪條文,明定以各種電子光學儀器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可處3年以下徒刑,幾乎等於限制目前國內徵信社的所有跟監行動,尤其是「捉猴」。

業者遊走法律邊緣 無法罰

過去,沒有明訂相關法律,徵信業者還可以游走法律邊緣,以早年的竊聽手法為例,只要不是侵入民宅或破壞電信箱被當場「抓包」,似乎無「法」可罰,暗中跟監照相、錄影,甚至使用針孔攝影機,更是普遍。

據了解,刑法新增妨害祕密罪條文,警方對於徵信業者沒有「趕盡殺絕」,甚至對於無法取得監聽票、搜索票的對象,私下還請徵信業者幫忙跟監,直到總統馬英九視察刑事局通訊監察中心時,公開宣示強力打擊非法監聽,組成「打擊坊間非法竊聽專案小組」,警方才動起來。

模糊地帶 警睜隻眼閉隻眼

一名警官指出,徵信業者目前還能喘口氣,主因是違反電信法、妨害祕密罪大多未列入績效評比,若警方認真辦,業者生計勢必大受影響。

【2009/08/0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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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攔車抓姦 惡爸撞斷兒腿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案例, 婚外情.劈腿見聞, 抓姦的要點 - Tags: , ,

父親與情婦在車上偷情,被十八歲兒子跟蹤發現,通知媽媽來抓姦。羞愧的父親準備駕車離開,兒子竟趴在引擎蓋上「死諫」。狠心的父親不顧兒子死活,不斷加速、煞車欲甩掉兒子,兒子最後摔下車被車輪輾過,腳踝骨折,清醒後堅持控父親殺人未遂。

以打零工為業的陳勝隆(卅七歲,有竊盜前科),與結褵廿年的老婆感情不睦,多次提離婚。上月卅一日傍晚,陳開車外出,並打電話給去年相識的情婦約在水利路附近高架橋下見面。

跟蹤發現車震 通知母親到場

十八歲的大兒子與一群友人尾隨跟蹤,發現父親竟在車上與一名女子親熱,頓時火冒三丈,打電話要母親來抓姦,也準備將輪胎洩氣,阻止父親離開。

父親發現滿臉怒氣的老婆與兒子準備興師問罪時,竟強行加速欲離開。兒子情急下,拿起機車大鎖往汽車擋風玻璃砸下,整個人也趴在引擎蓋上。

未料狠心的父親不顧兒子死活,不斷加速、煞車、停頓,欲把趴在引擎蓋的兒子甩開,過程猶如警匪電影,四周的人看得心驚膽跳。陳母嚇得高喊:「小心兒子啊!」一百多公尺後,兒子因體力不支摔落地面,右腳踝被疾駛而過的輪胎輾過,嚴重骨折。

父親老羞成怒 來回輾壓兩次

陳姓男子非但沒下車察看,反而再輾兒子的腳一次,逃離現場。陳母與友人將兒子送醫急救外,馬上報警。

昨天到案的陳某辯稱,是兒子找了一群友人興師問罪,在擋風玻璃被砸後擔心遭圍毆,心生畏懼才駕車逃逸,「完全是出於自衛」,且未注意到輾過兒子的腳。

已出院的兒子向警方表示,父親對不起母親長期在外偷腥,他與弟弟一定力挺母親到底,絕不原諒父親。警方訊後將全案依殺人未遂與傷害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抓姦要點:注意自身的安全,切忌衝動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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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抓姦木馬 窺情人電腦…觸法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蒐證, 婚外情.劈腿見聞,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檢調去年查獲男子黃緯豪在網路公然販售「木馬程式」,清查近廿名買家後發現,買家都是懷疑自己另一半不忠,才購買木馬程式監控家中或配偶電腦。

法界人士指出,若是夫妻間蒐證,將木馬植入家中電腦,由於家中電腦屬於共用,沒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無涉刑責。但若在男友或女友的電腦植入木馬,就有刑責問題。若是要監控對方信件等通訊紀錄,可能違反通信監察法;若趁機取得女友帳號密碼,則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檢方調查,黃緯豪(廿四歲、板橋市人)是一家公司的電腦工程師,兩年前透過在大陸相當流行的「QQ」即時聊天軟體,與一名香港網友搭上線,聊到木馬程式(trojan horse)應用時,香港網友熱心地提供他一組木馬程式,還教他如何使用。

黃並從九十五年六月開始,在國內知名的網路「微風論壇」上,刊登廣告以每套三千到一萬元對外販售,號稱可以監控另一半的電腦所有動作,共賣給張姓等廿名買家,還以MSN協助買家植入買家電腦或另一半的電腦內。

據悉,這些買家多數已婚或有女友,共同點是懷疑另一半或女友出軌或劈腿,因此透過植入木馬,監控對方是否透過網路出軌,包括電子郵件、MSN對話甚至連WEBCAM(網路視訊)都能「全都錄」徵信。

檢調去年三月前往黃緯豪板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黃的電腦與買家資料。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考量他沒有前科,且他販售木馬程式並透過遠端教學協助買家植入木馬後,並未將取得的被害人網路帳號密碼等出售牟利,處分黃緯豪緩起訴。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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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狂發簡訊電郵 恐嚇外遇男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案例, 婚外情.劈腿見聞, 社會新聞.綜合資訊 - Tags: ,

外遇電影「致命的吸引力」真實版上演!!

賠償80萬和解 判緩刑

30歲的新竹市張姓女子,與某高中陳姓女教師的先生鄭某發生婚外情,事後鄭某斬斷情絲,張女卻不放過他,狂發48通簡訊與電郵,恐嚇要取鄭某夫妻性命,陳女罹患重度憂鬱症,張女共賠償80萬元得以和解,新竹地院依恐嚇罪判刑4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女於95年間,結束與鄭姓碩士工程師的婚外情關係後,95年3月到12月之間傳送48通簡訊、電郵給鄭某與其妻,藉以騷擾二人,見被害人無反應,又以「保你一家在新竹沒好日子過、求生不得…」等語傳簡訊,以加害生命、身體等言語,恐嚇夫妻兩人。

張女還在95年9月間,將「公告教師陳XX的老公偷吃、搞外遇,妄想齊人之福,無恥至極…」的信函一共74封,寄給陳女所任職高中的所有教師,毀損鄭某與妻子的名譽。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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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大陸「包二奶」生子,老婆該怎麼辦?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案例, 婚外情.劈腿見聞 - Tags: ,

大陸二奶產子【案例】丈夫在台灣與元配,育有兩名子女,事業及生活本均相當順利融洽。但是,近年來適逢全球經濟不景氣,先生為求圖謀重振事業,乃經友人之帶領下前往大陸重新設廠,並將整個機器及設備遷移至深圳,也正式加入成為台商一列,每個月僅返台與家人相聚數日,長久下來不但造成家庭成員間相處疏離,且元配也漸聽聞先生在大陸與女子同居的傳聞。

前些日子,先生終於向妻子表示在大陸與一女子已生有一子,想帶回台灣入籍,妻子雖傷心又氣惱,但先生似乎心意已決,並表示下次回台時,就要將該名小孩帶回並入籍,面對此種處境,元配只能黯然神傷。

問:面對老公在大陸包二奶又生子,有何權利?元配得拒絕該名小孩入籍嗎?
答: 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但依現行兩岸分治、我國司法管轄權尚不及大陸之情勢而言,縱在台灣的妻子確實掌握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証據,要對先生及該名大陸女子提出刑事通姦之告訴恐怕有難度,但能對先生提起民事離婚及損害賠償之訴訟。

四、本案元配知曉先生「與人通姦」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恐怕日後丈夫在出庭時會否認與大陸女子同居並生一子,因而,若現在即擬提起離婚之訴,似應先讓先生坦承與大陸女子同居之內容加以錄音,並另蒐集先生在大陸與該名大陸女子相處之相片、或將兩人電話中親密的對話加以錄音,或請曾在大陸看過兩人同居之朋友或鄰居出庭作証,如此,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或者更容易的,元配可以等待丈夫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並入戶籍後,以該名小孩作為先生與該名大陸女子通姦之証據,再提起離婚訴訟,如此不但可以省去蒐集証據對麻煩,且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

五、至於,先生若堅持要將該名小孩帶回台灣認祖歸宗,依現行民法規定,認領該名小孩,僅需丈夫單獨辦理即可;至於,元配並無拒絕之權利,而該名小孩經認領後,即視同為婚生子女,亦即以後該名小孩仍可對先生名下之財產加以繼承。至於,該名小孩雖經孫強認領,惟在法律上元配與該名小孩並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亦即日後該名小孩對於元配妻子名下之財產亦無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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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是否構成大陸刑事重婚罪 ?

Posted on 22nd 七月 2009 by admin in 外遇.通姦相關法律, 婚外情.劈腿見聞 - Tags: ,

包二奶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則並不會構成重婚。

而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要看包到什麼程度來決定其民、刑事責任。如已達到大陸重婚之定義,當然應負重婚刑事責任,根據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部分,依大陸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同居之行為導致離婚者,有過錯方須負民事損害責任,至於未導致離婚之重婚、同居行為,有學者認為其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侵害配偶權,而配偶權係屬人身權,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為自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向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其乃邏輯上之應然,尚視大陸司法實踐之情況而定。

至於通姦不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釋認為,通姦毋須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亦沒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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